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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教養及養護費補助:
服務對象與資格:
經新竹市政府轉介安置於合法立案並簽約之日間托育及住宿教養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應備文件及補助標準: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私章。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個月內全戶所得稅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家中有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請附上學生證影本。
家屬為國中、國小教師或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
家中有其他身障者需檢附身障手冊影本。
家中有罹患重大疾病致無法工作者,需檢附三個月內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免自行負擔部份證明卡。
※新竹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只需檢附低收入證明、全戶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印章。
辦理單位:
請於早上到戶籍地區公所民政課或里辦公處找里幹事辦理。
所得證明請持家中滿20歲以上者之身分證、印章至國稅局辦理(電話5336060全功能櫃臺)。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服務對象與資格:
設籍新竹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96年度$9,509)2.5倍。
身障者獨居動產(股票、存款)不超過200萬元,每多一人同住多加25萬元額度。
全戶人口持有之不動產公告地價不可超過650萬元。
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應備文件及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身障者私章(若為代辦請加帶代辦人私章)。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郵局存摺影本(限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
全戶人口所得稅證明(國稅局辦理)
全戶財產清單(稅捐處辦理)
申請*號文件(5、6),請帶家中戶長及所有20歲以上家人身份證及印章才能辦理。
辦理單位:
請於早上到戶籍地區公所找里幹事辦理。
東區社政課 03-5218231分機302
北區社政課 03-5152525分機302
香山區社政課 03-5307105分機302。
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服務對象與資格:
凡設籍並實際居於新竹市且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符合相關規定之情況者。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列冊第1、2、3款低收入戶及該兒童少年已領有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或中低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補助)。
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600萬元者;其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未超過60萬元(以4口人計算標準),戶內人口每增1人增加10萬元(本金以存款利息除以利率換算,利率則以所送財稅資料當年臺灣銀行一年期之平均定期利率計算),有價證券則以面額計算併入存款本金合計。
應備文件及補助標準:
申請表。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重大傷病卡、區域醫院以上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全戶所得稅證明。
申請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如死亡證明、除戶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服刑證明等。
辦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東區區公所社政課 03-5218231分機302
北區區公所社政課 03-5152525分機302
香山區公所社政課 03-5307105分機302。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服務對象與資格:
請領本津貼之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日間照顧服務及未請看護(傭)者。
最近三個月內,經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社會局指定之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等專業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家人照顧者。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且負責照顧者。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須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
應備文件及補助標準: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經衛生局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經衛生局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重度以上之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證明。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經醫師診斷罹患特定病症項目者,得免附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得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代替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辦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東區區公所社政課 03-5218231分機302
北區區公所社政課 03-5152525分機302
香山區公所社政課 03-5307105分機302。
低收入戶申請:
服務對象與資格:
設籍新竹市。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政府公告當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者(96年最低生活費用為9,509元)。
所有不動產未達政府公告之房屋與土地價總和260萬元者。
現金存款每戶每人未超過5萬5仟元者。
應備文件及補助標準:
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全戶人口之所得稅證明附各類所得清單,及全戶完稅證明(三個月內)。
全戶不動產證明。
申請人私章。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醫師診斷證明、高中職以上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在營證明、入監服刑證明等。
辦理單位:
請於早上到戶籍地區公所找里幹事辦理
東區社政課 03-5218231分機302
北區社政課 03-5152525分機302
香山區社政課 03-5307105分機302。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服務對象與資格:
設籍新竹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身心障礙者本人與其共同扶養者皆無自有住宅者。
應備文件及補助標準:
申請表。
新竹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戶口名簿影本。
低收入戶證明。
載明租賃房屋面積及租賃契約書影本。
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課 03-5216121分機395、375、306。
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安置寄養家庭服務補助:
服務對象與資格:
設籍新竹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 兒童及少年,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父母離異、分居、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一方遭他方惡意遺棄,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父母一方或雙方或監護人因重病、精神疾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其他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本項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公布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者。
應備文件及補助標準:
全戶戶籍謄本。
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印章。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課電話:03-5216121分機395、375、306。
社會保險及健康保險費補助:
服務對象與資格:
設籍新竹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應備文件及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者納入保險。全民健保、勞保、公保及農保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補助: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其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之二分之一。
輕度補助四分之一。
辦理單位:
本補助由市政府直接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等各單位辦理,民眾勿需申請。
諮詢專線: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課 03-5216121分機306。
關懷弱勢大溫暖-弱勢家庭脫困計劃:
服務對象與資格:
經營事業不善致生活陷入困境。
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通報個案。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因家暴、性侵害、存款凍結或其他特殊事項,致家庭財產未能及時運用,生活陷於困境。
處於貧窮邊緣之經濟弱勢家戶急須救助。
應備文件及補助標準:
服務項目:
急難救助。
短期緊急住宿安置庇護。
緊急醫療補助。
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
就業扶助。
助學措施。
法律扶助。
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照顧服務。
創業與理財。
辦理單位:
福利關懷專線 1957
社會局救助課 03-5216121分機305、411。
急難救助:
服務對象與資格:
凡設籍新竹市之民眾,具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備註:同一事由以每六個月一次為限)。
應備文件及補助標準:
服務項目:
申請書。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全戶戶籍謄本。
傷病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書及相關費用單據正本;死亡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其他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在監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入戶證明,或與急難事由相關之證明文件等)。
辦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東區區公所社政課 03-5218231分機302
北區區公所社政課 03-5152525分機302
香山區公所社政課 03-5307105分機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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